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紅十字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頒布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作為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團體,紅十字會的募捐、救災、救助、應急救護、造血干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工作備受社會關注。新頒布的條例共八章50條,對紅十字會的組織、職責、財產、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予以了明確。
“救命神器”將布設到家門口
自動體外除顫器(AED)是公認的搶救心跳呼吸驟停病人“救命神器”,關鍵時刻可為病人贏得寶貴的搶救時間,被喻為“生命的消防栓”。截至目前,我省公共場所已配置AED1.56萬余臺,實現戶籍人口每萬人3.06臺,提前超額完成健康浙江任務指標(每萬人1—2臺)。但對于挽救生命的需求來說,這一數量還遠遠不夠。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場站、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旅游場所、住宅小區、商場、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按照相關規范配置紅十字急救箱、自動體外除顫器、應急救護一體機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支持紅十字會普及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相關使用技能。其中,推動住宅小區配置應急救護設施設備,還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這意味著,除了傳統的公共場所配置點,今后很多人可以在家門口找到這個“救命神器”,關鍵時刻第一時間用得上。
“救命神器”配置以后,還得有人經常維護和管理,并學會使用它。條例規定,已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安排具備相關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并在顯著位置標明工作人員聯系方式、設施設備具體位置等信息。按照省紅十字會和省衛健委聯合印發的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AED)配置管理實施意見,配置場所應至少配備5名應急救護持證人員,并設置AED“機長”。這也為這些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真正發揮為生命保駕護航的關鍵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撐。
鼓勵并保護“好人”挺身而出
2023年2月,舟山普陀一名游客突發心跳呼吸驟停,一名路過的紅十字救護員和周圍群眾接力救護,成功施救的短視頻火遍全網,達到數億的傳播量。在浙江,這樣的應急救護成功施救案例每年都有幾十起。截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應急救護知識普及率已達40%,每10人中就有4人接受過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培訓。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會有顧慮,自己不是醫學專業出身,救人的過程中萬一操作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怎么辦,會不會自惹麻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確定了善意救助者的責任豁免規則,對于喚起社會良知、引領文明風尚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據此作出規定,自愿實施應急救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并鼓勵具備應急救護技能的個人參與應急救護服務。條例還明確,對參與應急救援、應急救護并做出突出貢獻的紅十字志愿者等,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見義勇為獎勵。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緊急施救行為的鼓勵和施救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倡導更多人“學急救、會急救、敢急救”。
對“三獻”行為予以褒揚激勵
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以及捐贈人、志愿者、救護員等群體是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的生力軍,是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對于這些熱心公益、無私奉獻甚至挽救他人生命的群體,條例明確了多項褒揚激勵措施,引導更多人投身紅十字公益事業,引領向善向美社會新風尚,弘揚新型生命文化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保障激勵政策,支持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支持設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緬懷紀念場所。同時將無償獻血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納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褒揚激勵范圍。
條例規定,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三免”優惠待遇,即:免費游覽政府投資或者主辦的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免交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外,條例還就為紅十字事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人員困難優先幫扶、公共信用評價等作出具體規定。
全方位監督 讓善款在陽光下運行
公開透明是提升紅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有效監督是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了強化監督,推動提升紅十字會工作成效和公信力,條例設了監督專章,從政府監督、內部監督、系統監督、社會監督、捐贈人監督、會費監管等各個層面,對紅十字會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監督機制。
條例對紅十字會的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會捐贈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要求紅十字會財產的使用應當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并堅持必要、節約和規范的原則。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應當通過省紅十字數字化應用系統、省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臺等,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項目實施、招標采購等信息,完善公開透明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還賦予捐贈人知情權、監督權,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紅十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來源:浙江人大雜志